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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洋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新标准
发布时间:2023-10-15        浏览次数:8        返回列表
海南洋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新标准

海南洋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新标准


一、什么是危化品经营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是指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化工贸易企业或者其他企业。经营前需向安监局提交公司要求的品种或类别,提交相应材料,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办理标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33条: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制度(含仓储经营,下同)。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工厂范围内销售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营业执照的港口经营者,在港区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业务,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营业执照。



第三十四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营业场所,存放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



(2)技术培训合格的员工;



(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四)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五条从事剧毒化学品、易爆炸危险化学品管理的企业,应当向当地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管理的企业,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当地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申请人的营业场所和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并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经批准的,发给危险化学品营业执照;未经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还需要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申请人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还应当持有相应的许可证。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需要哪些材料: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营业场所(储存设备)产权或租赁证明(复印件),不租赁储存场所从事批准。



发行业务的,应当出具企业没有或者没有租赁储存场所的承诺书;



4.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命文件及安全资质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证书及目录清单;



5.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危险化。



学校购销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制度、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及目录清单;



6.与当地乡(街)政府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复印件;



7.事故应急救援计划;



8.安全评估报告;



9.涉及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设施的,应当提交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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